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像大多数成年人一样,离婚往往是一个深思熟虑的决定。生活中,离婚往往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生活不和谐而主动解除婚姻关系。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和条件不允许离婚,即使没有感情也不能办理离婚证。


6种不允许离婚的情况:

一、女方怀孕时、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;

《民法典》第1082条规定:妇女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不得提出离婚;但是,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。

二。军人配偶不同意离婚的,不能离婚;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,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

在这个大元宝重点解释下,这个规定是对军婚的有力保护。简单来说,嫁给军人,离婚前一定要征得对方同意。如果对方不同意,或者对方没有任何重大不法行为,是不允许离婚的。

三。未达成离婚协议的;

《民法典》第1076条规定:夫妻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。

四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;

《民法典》婚姻篇第十二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,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。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,只能通过诉讼。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因夫妻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不能协议离婚的,只能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。

五、他的婚姻登记不是在mainland China办理的,所以不能办理离婚登记;

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: (一)未达成离婚协议的;(二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;(3)他的婚姻登记不是在mainland China办理的。

六。夫妻关系未破裂的,不能办理离婚登记。

《民法典》第1079条规定: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确属感情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 (一)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;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(三)赌博、吸毒等不良嗜好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;(5)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。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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